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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球物理學會科普委員會
中國地震局宣教中心
北京市地震局

欄目主編: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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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震預報意見的形成

  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加強地震預測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jù)地震觀測資料和研究結(jié)果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書面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向社會散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境)外提出地震預測意見;但是、以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研究成果進行學術(shù)交流的除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與地震有關(guān)的異常現(xiàn)象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報告。

  第八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應當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guān)的異,F(xiàn)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預測意見。
   市、縣人民政守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可以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gòu)報告。

第 一、、、、六 章